灭火器报废分为四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或者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三)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使用、检查、维修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 1/3,表面有凹坑;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9.筒体或者气瓶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凹坑的。
12.筒体或者气瓶水压试验不符合水压试验的要求的。
报废灭火器的回收处置按照规定要求由维修机构向社会提供回收服务,并做好报废处置记录。经灭火器用户[即送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对报废的灭火器筒 体或者气瓶、储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在确认报废的灭火器筒体或者气瓶、储气瓶内 部无压力的情况下,采用压扁或者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其使用功能,不得采用钻孔或 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处理时,对灭火器中的灭火剂按照灭火剂回收处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其余固体废物按照相关的环保要求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灭火器报废后,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灭火器报废处置后,维修机构要将报废处置过程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报废记录主要包括灭火器维修编号,型号、规格,报废理由,用户确认报废的记录,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和维修日期,报废处置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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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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